据报道,省十一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条例(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在龙门景区内,不得违反《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新建和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龙门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并依法给予补偿。”“确因保护或者管理需要建设的工程,由龙门管委会依法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据介绍,禁止新建无关建筑物,并不等于景区的开发要停下脚步,但是根据第十四条规定,在龙门景区内开发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防止污染设施的,应当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文物、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