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虞女士来信反映:
不久前,我通过中介与卖方达成协议,约定由我出价48万元购买一处二手房。在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契约上,房屋的价款为28万元,房产部门对该套房产的估价为460462元,最终税务部门出具了28万元的房产发票,但仍按照评估价460462元为基数征收了相关税费。
中介建议将总价做低到28万元,认为可以少交部分税款,但是事与愿违,由于房产的评估价为460462元,最终不但没有少交税,反而导致我将来再将房屋卖出时可能要多交税,原因是税务部门出具了28万元的房产发票,将来卖出房屋时,在计算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时,我可以扣除的房屋买入价就是28万元,而不是现在实际付出的48万元。请问,我可以请求中介赔偿损失吗?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房屋买卖对于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重大事项。由于房屋总价高,在二手房买卖中,要交的税款数额也比较大,因而,在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做低房屋总价以逃税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为此,房产交易和税务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在二手房买卖中,对标的房屋进行估价,交易双方网签契约约定的房价和估价不一致时,取高计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税费。而税务部门出具的房产发票是以网签契约约定的房价为准的,这个房产发票价格也就是房产和税务部门认可的房屋买入价,发票由买方取得并持有。
做低总价对买卖双方都有风险,对于买方来说,将来再卖出该套房屋时,其持有的房产发票可以在计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依法扣除,因此,做低房屋总价会导致发票上的价格偏低,将来卖房时可以扣除的数额偏少,要交的税款相应的就多;对于卖方来说,网签备案的契约是房产和税务部门认可的,效力比双方私下约定的高,因此,如果做低总价,买方最后主张按做低后的价格,也就是网签契约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那么卖方就存在只能按做低后的总价卖出房屋的风险。
为了遏制二手房交易中的“阴阳合同”现象,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协助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以实现骗贷和避税,否则视情节轻重程度,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就你的情况来看,中介确实存在一定责任,可根据该管理办法请求赔偿,但买卖双方同样有责任。(于钦)
链接:二手房
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链接:二手房买卖
根据房改有关政策,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出售,包括按照成本价、标准价以及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高于规定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比如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房管部门直接管理和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单元式住宅楼房,包括新建楼房和已住用的楼房均可出售。 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二手房交易需要有一定的程序。由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据合同规定,由买方将资金付与卖方,依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由卖方将房产腾退如期交与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