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 新  房 | 二手房 | 租  房 | 别  墅 | 公  寓 | 商  铺 | 写字楼 | 装饰装修 | 人才招聘 | 热点专题
楼盘超市 | 购房指南 | 房贷理财 | 资金项目 | 土地金融 | 地产博客 | 设计师 | 户型图 | 装修图片| 图  库 | 企业库
楼市动态 | 政策法规 | 开 发 商 | 房产中介 | 物业管理 | 县域房产 | 营销策划 | 房产律师 | 家政服务 | 房地产培训
    您所在的位置:买卖租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改)
来源:  发布日期:2009/7/13 1:19:00 字体:[ ] [收藏] [打印] [关闭]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7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三、删去第九条。

四、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第十二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七、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出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改)

(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条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

编辑:  被浏览 698 次  
 相关资讯
  ·常州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北京房产中介监管记分制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999年)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5年版)
    本网刊发或转载各类资讯,是出于学习交流、共同进步之目的非商业用途,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本网部分转载之资讯、稿件及著作权等问题,请在作者在本网发布该文两个月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原创稿件著作权属本网所有,其它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来源:买卖租网”或“来源:mmz360.com”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最新图片新闻
暂无信息
博客热点
暂无信息
 才做了半年房奴就无奈卖房
 柳林村委会
 微电影,将开启一个影画时代
 开发商新招:先购低价工业地 再变住宅高价卖
 开发商很快就剩裤衩了
 逾十家房企借壳上市 下半年房企加快赴港上市
 住宅市场的崩塌就在眼前
  一个流感防控的巨大漏洞
 透视房地产业“低温区”:楼市缘何冷热不均
 门面傍上住宅墙居民抗议扰民
最新发布
 郑州纬五路一小进驻杨金  融创第11座文旅城落子
 郑州远洋.沁园项目展厅  地产品牌在中原|解读“
 喜迎50万人次!建业电  北京世园会文创展:郑州
 三月去处,蝴蝶相伴,郑  新区.活力.印象:20
 中国书画欣赏——李丹奎  写字楼:是一个城市的深
 【郑州】这个中秋节我们  著名导演原雅轩:郑州这
 想知道吗?古天乐来郑州  就在金沙湖,中原豪车名
 银基“搅局”中原地产,  3.13郑州碧桂园·龙
 郑州碧桂园龙城城市展厅  郑州碧桂园龙城城市展厅
 几个河南人带你一起玩行  齐秦放歌爪哇·郑开东汇
 郑开城铁时代来临,首映  河南多个地市被核减用地
 中原城镇化迎来大发展空  郑州房贷放开了吗?
 选房吧河南样板好房活动  河南今年上百家房企已注
 洛阳10年内将建4地铁  豫省管县楼市升温
 看过来,1成首付吸睛?  购房,该不该出手?
 楼市成交量的区域差  百姓需要什么样的住房
 “刚需”是一种杠杠滴需  住宅产品要考虑购房者支
 规划郑东CBD与航空城  郑州地铁3号线争取年底
 郑走进西联盟新城  郑州:2030年130
 河南:给港区改革试验权  郑州将数十条高速出人口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会员服务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版权申明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2009-2014  网上售楼部 豫ICP备1101452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