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在中国的开展大概有10多年时间。在采用BT方式的城市地铁建设中,通常采用邀请招标,根据招投标法和有关行政规定,这是允许的。但是BT模式是一个招标非常复杂的模式,尤其在运用于地铁建设的时候,因此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很多问题应该非常明确。 其一:项目的建设单位 如果不用BT模式,一般情况下业主就是勿庸置疑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法条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投资人一般就是建设单位,或者说项目的立项人。在BT模式下问题会有不同,BT模式下投资人是选定的中标人或者是它组建的项目公司,那么项目公司是建设单位吗?各地的做法不同,有的把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从法律逻辑上来分析,这是正确的,但实际操作中会与现行的行政审批手续产生矛盾。一个比较聪明的做法是,项目一旦定下需要用BOT或者BT来做,虽然尚不知道谁中标,甚至招标都还没有开始就先设立一个项目公司,这是一个干净的项目公司,从一开始就把土地使用权证等都办到这个项目公司名下,待选定中标人之后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收购时也不是收购项目公司资产而是把项目公司的股权再换回来。这个做法的前提是项目公司事先设定好。项目建设单位最终落实到谁是一个很有讲究的问题,这会涉及到法律责任和项目审批程序。 其二:监理单位和发起人聘请的专业监管机构 编辑: 被浏览 31527 次 |